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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尚某某,女,1928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之升,男,1942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朱某甲,男,46岁,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朱某乙,女,成年,汉族,系原告长女。被告朱某丙,女,成年,汉族,系原告次女。被告朱某丁,女,成年,汉族,系原告三女。被告朱某戊,女,成年,汉族,系原告四女。被告朱某己,女,成年,汉族,系原告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为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因病去世,并有乐陵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0不再退还。审 判 长  白金鑫人民陪审员  王新亭人民陪审员  马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