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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国华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华,男。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2014)川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马庆伟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柳二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