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国华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华,男。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2014)川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马庆伟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柳二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