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锋与苏州工业园区非而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519号原告徐锋。委托代理人季景红,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非而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科成路2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武。委托代理人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锋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非而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28981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