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詹政全与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政全,张峰,吴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詹政全,男,生于1954年5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文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峰,男,生于1967年3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吴晓玲,女,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峰,男,生于1967年3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詹政全申请执行张峰、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晓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江少岷路支行帐户的存款101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