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亚波与黑龙江省乾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波,黑龙江省乾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波,住宾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乾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亚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乾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十月八日书记员 富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