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醴法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方磊、骆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方磊,骆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方磊,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骆艳平,住湖南省醴陵市。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方磊、骆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方磊、骆艳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方磊、骆艳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5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979.5元,财产保全费88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方磊、骆艳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方磊、骆艳平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1、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500元及利息、罚息;2、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59500元,剩余借款利息、罚息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3、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则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湘B6LA**小车,被执行人应主动将小车送交法院处理;4、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和解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均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