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星堂与姚进友、赵秀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星堂,姚进友,赵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彭星堂。委托代理人庞洪祥、董爱菊,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进友,汉族平度市大田镇中于家村169号。被执行人赵秀红,汉族平度市大田镇中于家村169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星堂与被执行人姚进友、赵秀红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4995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