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鑫皖塑胶有限公司、李寄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4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鑫皖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寄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寄平被执行人:陈小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鑫皖塑胶有限公司、李寄平、陈小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