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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方勇与吉林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勇,吉林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40号原告李方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住所地:抚松县。经营者王常省,系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勇诉被告吉林省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方勇负担。代理��判员徐艳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