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柏慧与陈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慧,陈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王柏慧,女被告陈雷,男原告王柏慧因与被告陈雷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柏慧诉称,2005年11月16日,王柏慧与陈雷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陈XX,10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双方外出打工,陈雷挣的钱也不给王柏慧花,不尽家庭义务,现分居六个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陈奕旭随陈雷一起生活,抚育费由陈雷自行负担。被告陈雷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陈XX同意随陈雷一起生活,抚育费由陈雷自行负担。王柏慧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王柏慧与陈雷是合法夫妻及结婚登记时间。经本院审查,王柏慧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6日,王柏慧与陈雷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王柏慧提出离婚,陈雷同意离婚。婚生一男孩,陈奕旭,王柏慧要求随陈雷一起生活,抚育费由陈雷自行负担,陈雷同意王柏慧意见。本院认为,王柏慧与陈雷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王柏慧提出离婚,陈雷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双方对婚生子陈奕旭抚养问题意见相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柏慧与被告陈雷离婚;二、婚生子陈XX随被告陈雷一起生活,抚育费由被告陈雷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柏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