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甲,黄某乙,鲍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69号原告:郭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恩,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女,199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乙(黄某甲的父亲),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鲍某(黄某甲的母亲),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鲍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传茹、鲁恩、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我与被告黄某甲订婚期间,三被告共向我索要现金165800元及价值13000多元的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2014年农历11月22日,我与黄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因为黄某甲现在不愿意与我共同生活,三被告也不退还索取的彩礼,故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我彩礼款165800元及价值13000多元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郭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证人葛某、张某出庭作证;葛某、张某出庭作证证实:小礼现金16800元、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大礼现金149000元;过大、小礼时三被告均在场,其中葛某还证实,2015年3月,黄某甲离开郭某家,双方分居生活,张某证实:2015年春节后开学时,双方发生纠纷。三被告辩称:黄某甲接受原告彩礼款165800元属实,其他物品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因为黄某甲与郭某同居近一年时间,其接受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黄某乙、鲍某不是本案的被告,无返还彩礼款的义务;黄某甲在郭某处的个人财产应折抵其接受郭某的彩礼。三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明大、小礼均交给黄某甲。根据庭审时的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郭某、黄亚楠经人介绍于农历2013年10月26日相识,2013年农历11月26日订婚,订婚礼为:现金168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2014年农历11月初六下大礼,大礼现金149000元。2014年农历11月22日黄某甲、郭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5年3月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658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另外查明:黄某甲在郭某处的个人财产为: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电脑各一台、沙发一套、茶几2个、餐桌一张、椅子十把。上述事实,有证人葛某、张某、陈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接受原告郭某现金165800元、项链一条、戒指一枚,事实清楚,有证人葛某、张某出庭作证予以证实,被告对接受原告彩礼的数额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黄某乙、鲍某有无返还彩礼的义务;2、返还彩礼数额。关于黄某乙、鲍某有无返还彩礼的义务,本院认为:彩礼的给付、接受并不是仅在婚约当事人之间发生,而是在双方家长的参与下,一方家庭给付另一个家庭的钱物,况且介绍人也能证明彩礼是介绍人送到黄某甲家中,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本院认为,因为双方已同居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三被告应酌情返还。考虑到三被告接受原告彩礼的数额及郭某与黄某甲的同居时间,本院认为三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鲍某返还原告郭某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黄某甲在原告郭某处的个人财产: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电脑各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二个、餐桌一张、椅子十把归被告黄某甲所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6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10元,由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广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