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钱松与陈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松,陈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887号原告:钱松,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青,系钱松妻子。被告:陈静,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负责人:周继东,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钱松诉被告陈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松撤回对被告陈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秋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