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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石安与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834号原告王石安,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荣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胶平路241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安与被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石安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石安撤回对被告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石安负担。审 判 长  王美君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