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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邓少华与赵红军、李俊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邓少华,男m1973nian8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赵红军,女,1953年11月27日生,满族,退休工人,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李俊洪,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邓少华与赵红军、李俊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