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龚国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36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国忠,无锡市锡山区某工具厂员工。2013年3月13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8日被该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3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月11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国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珣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国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龚国忠在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其家中,先后四次容留蒋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国忠容留蒋某在上述地点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国忠容留蒋某在上述地点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国忠容留蒋某在上述地点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1月7日晚,被告人龚国忠容留蒋某在上述地点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龚国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2015年1月11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国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国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国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国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蒋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龚国忠辨认吸毒人员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和情况说明,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监狱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龚国忠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龚国忠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国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国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龚国忠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龚国忠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国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于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效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