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吉小丽、张宏燃等与邵志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小丽,张宏燃,张吉炜,邵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吉小丽。申请执行人张宏燃。申请执行人张吉炜。被执行人邵志芹。申请执行人吉小丽、张宏燃、张吉炜与被执行人邵志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唐民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邵志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吉小丽、张宏燃、张吉炜23148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邵志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小丽、张宏燃、张吉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不当得利款231483.24元及利息,诉讼费2386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邵志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邵志芹未履行义务,经在最高法院、省高院和中院的网络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等情况,邵志芹现居住的位于南通市港闸区盛唐公寓14幢1204室房屋未在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属于合同预售备案状况,本案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经查申请执行人吉小丽与被执行人邵志芹系母女关系,邵志芹现已六十八岁,丧偶独自一人居住在拆迁安置房盛唐公寓14幢1204室,除此之外其名下无其他房屋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亦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提出协调处理方案,但终因双方矛盾积怨太深,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况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3869.24元及银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目前本案被执行人邵志芹除被本院查封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外,无其他房屋居住,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双方又为至亲关系,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唐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范 莅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