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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芳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566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被执行人:李峰,男。李芳申请执行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李芳书面申请,申请本院解除被执行人李峰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东昌路西侧,顺河路南侧尚街国际购物广场011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峰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东昌路西侧,顺河路南侧尚街国际购物广场011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