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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蒙彦臣与山东有线德州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彦臣,山东有线德州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121号原告:蒙彦臣,男,37岁。被告:山东有线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方红西路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彦臣诉被告山东有线德州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家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