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周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周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李周彬。申请人李周彬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对申请人遗失的号码为104033752144576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人为朱宝根、收款人为李周彬、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到期日为2015年8月2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本票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故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周彬遗失的号码为1040337521445769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周彬有权依法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森炎审 判 员 廖志灿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唐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