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江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江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被告家人介绍于2014年7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被告家人再三以不要男方一分钱,尽快结婚的要求下,于2015年2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结婚。然而在结婚后,被告江某伙同其80多岁的奶奶,隔三差五向原告索要钱财,一次不给便对原告拳打脚踢,多次经待为委及派出所处理无果。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结婚以来,每天都找我吵架,她奶奶甚至还打我父母。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病史,以结婚为手段,索取其钱财为目的,实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离婚。被告江某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告所说均不是事实,1、原、被告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基础;2、被告没有为索要钱财而结婚;3、被告从未有婚姻法禁止的病史,婚后双方有为家庭财产管理和家庭琐事争吵。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希望原、被告多沟通和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为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努力。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柳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