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文富与连州市连州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富,连州市连州镇中心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黄文富,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法定代理人:黄良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刘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州市连州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连州镇中心小学),住所地连州市连州。法定代表人:成文强,校长。委托代理人:吴宝民,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富诉被告连州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远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3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富诉称:原告黄文富是被告连州镇中心小学四(1)班学生。2014年10月9日,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摔倒致右大腿受伤。原告摔伤后,其家长赶到学校,拨打120把原告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一天。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原告出院后,又多次到阳山某诊所接受专科门诊治疗,总共花去医疗费8769.2元。原告受伤后至学期尾都无法再上学,只能每天由家长陪护照顾。原告的伤情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原告受伤后,被告也没有及时送医院救治,校医也没有作任何临时处理,直到原告父母到学校后,原告父母报警及拨打120,120救护车才把原告送往医院救治,此时距原告摔伤已经过去约两个小时。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697.4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元,出院后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65197.4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有:1、黄文富出生医学证明。2、原告法定代理人黄良雄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连州镇中心小学机构代码证。5、北湖派出所证明。6、连州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7、司法鉴定意见书。8、司法鉴定费用发票。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连州镇中心小学辩称:2014年10月9日上午约10时46分,原告黄文富在课间期间因擅自从花圃跑下摔倒致右大腿受伤,班主任接到学生的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询问伤情及摔倒原因,并打电话通知家长,随后,校长亦赶来,备好老师私家车准备送原告去医院救治,后因避免原告受二次伤害而等医院的救护车才把原告送往医院救治,此时,校长、老师都一齐到医院。可见,损害是由原告自已造成,学校自始至终均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受伤后仅在连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天,在其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出院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这显然影响了最佳治疗时机和效果,其擅自转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护理费无需护理的医嘱而不应支持。交通费无票据证明而不应支持。伤残赔偿金,原告虽是十级伤残,但属于其本人责任造成的亦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与伤残赔偿金属于重复计算。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校上学期间因自已原因而摔倒受伤致残,责任在其身上,被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连州镇中心小学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有:1、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2、关于黄文富下课摔伤脚的情况报告。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上午约10时46分早上第二节下课至第三节上课的课间休息期间,原告黄文富在被告校内的二年级五班课室门口的花圃玩耍时摔倒致右大腿受伤,原告的班主任接到学生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询问伤情及摔倒原因,并打电话通知家长,随后,校长及原告的父母相继赶到现场,当天12时31分,老师与原告父母共同坐上医院的救护车,把原告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当天16时15分,原告的家属要求出院,该医院的出院告知为建议出院后继续住院手术治疗。之后,原告在其家属的陪护下到阳山某诊所接受门诊治疗。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黄良雄委托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黄文富右侧股骨中段骨折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黄文富为非农业家庭户。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经本院庭审主持调解,原、被告均坚持其诉、辩意见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以上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到庭当事人一致确认事实,可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原告系已满十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读四年级的在校学生,应有玩耍时注意安全的意识和义务,但由于其在课间休息,无老师完全监护的情况下,过于贪图玩耍,不注意安全而在校内摔倒致右大腿受伤,应由其本人或家长承担八成的主要责任。被告连州镇中心小学作为原告的教育管理机构,虽然平时有进行过安全教育,在得知原告摔伤后积极主动通知家长,并送原告到医院治疗,但其安全教育或措施仍有些欠缺,应承担二成的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其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范围,参照《广东省2015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核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天=100元;2、住院期间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59599元/年÷365天)×1天=163.28元,原告诉请100元,从其诉请;3、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0192.9元/年×20年×10%=60385.8元。4、交通费酌情计50元;5、鉴定费18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计5000元。以上1至6项合计67435.8元,由被告承担20%计款13487.16元,其余的费用由原告或其家长自已承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出院后的护理费,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州市连州镇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赔偿款13487.16元给原告黄文富;二、驳回原告黄文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883.5元,由原告黄文富负担800元,被告连州市连州镇中心小学负担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艺恒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