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绵阳怡海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怡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绵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绵阳怡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怡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中约定房屋的办证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备案登记在绵阳怡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公馆”19楼2、3、4、5号房屋,备案登记在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