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年冬与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年冬,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1-1号原告:崔年冬,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朱上玉,公司总经理。被告:朱上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年冬诉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年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5500000元范围内保全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年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上玉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