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埠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泽军与王介昌、王永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军,王介昌,王永进,裴雪婷,胥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郑泽军。被告王介昌。被告王永进。被告裴雪婷。被告胥正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泽军与被告王介昌、王永进、裴雪婷、胥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