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王利平与被告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德国审 判 员  李国亮人民陪审员  聂蒙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