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王利平与被告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德国审 判 员 李国亮人民陪审员 聂蒙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