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张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某,女,出生于1988年4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