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499037-7。法定代表人蔡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丽,女。被告杨芳,女,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厦门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桂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