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彦臣与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王彦臣。被告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天山科技园7号楼。法定代表人郝希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彦臣与被告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红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臣诉称,原告2014年3月和4月两次借给被告现金共68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退还本金。2015年春节前双方对利息进行了计算,被告出具了欠原告58300元的欠条,并注明该欠款在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百般推拖。无奈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83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和4月9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收益率15%,数额分别为350000元和3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了收据。借款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进行了结算,本金未还清的部分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收据,并结清了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同时借款期满至结算之日期间的利息为58300元,被告对此笔利息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收据、��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利息款583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款583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彦臣欠款5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由被告石家庄衍兴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 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