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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许玉霞与四川信鸿联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霞,四川信鸿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许玉霞,女,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四川信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董秀娜。申请执行人许玉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756元,执行费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玉霞申请执行四川信鸿联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