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一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徽县电器厂下岗工人,住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徽县城关小学教师,住徽县。上诉人张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550.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审判员  朱晓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方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