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忠祥与岳俊海、叶庆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祥,男。被执行人:岳俊海,男。被执行人:叶庆伍,男。申请执行人李忠祥与被执行人岳俊海、叶庆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忠祥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调解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俊海在霍山县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562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