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碧珠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珠,李嵘,李峥,邹幼凤,李嘉妍,张佛彬,曾超,曾立伟,厦门百益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异字第2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碧珠,女,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异议人李嵘(利害关系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刘碧珠的儿子。异议人李峥(利害关系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刘碧珠的儿子。异议人邹幼凤(利害关系人),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李峥的妻子。异议人李嘉妍(利害关系人),女,200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李峥、邹幼凤的女儿。法定代理人邹幼凤,系李嘉妍的母亲,自然情况同上。上列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龙、任秋萍,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佛彬,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联铨、黄丽端,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超,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立伟,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曾超的父亲。被执行人曾立伟,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厦门百益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旭军。本院在执行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4)厦鹭证执字第00067号执行证书即申请执行人张佛彬与被执行人曾超、曾立伟、厦门百益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刘碧珠、李嵘、李峥、邹幼凤、李嘉妍提出书面异议,认为(2014)厦鹭证执字第00067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权非张佛彬抵押权对应的主债权,张佛彬无权依据该执行证书对抵押房产厦门市思明区旗山路7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4)厦鹭证执字第00067号执行证书明确查明并确认曾超提供厦门市思明区旗山路7号房产为张佛彬的本案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张佛彬有权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五异议人认为张佛彬无权对该房产享有有限受偿权,实际上是对上述执行证书提出异议。因五异议人并非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无权对执行证书提出异议,故五异议人本案的异议主体不适格,对其异议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碧珠、李嵘、李峥、邹幼凤、李嘉妍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赖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