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严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法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严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在本案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艳负担。审判员 桂胜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鉴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