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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力玮与张全、刘志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力玮,张全,刘志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郑力玮,男,住汉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全,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志春,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力玮诉被告张全、刘志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力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0.00元减半收取23,200.00元,由原告郑力玮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