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力玮与张全、刘志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力玮,张全,刘志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郑力玮,男,住汉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全,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志春,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力玮诉被告张全、刘志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力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0.00元减半收取23,200.00元,由原告郑力玮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