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陆某1与黄某、陆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黄某,陆某2,姆某,陆某3,陆某4,陆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86号原告陆某1,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绕城路北面C区,被告黄某,女,1927年7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被告陆某2,女,1947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姆某,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被告陆某3,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被告陆某4,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被告陆某5,男,1965年8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1与被告黄某、陆某2、姆某、陆某3、陆某4、陆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1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1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某1负担。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