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殷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6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殷某受陈某(另案处理)邀约,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水墨丹青小区A栋1单元201室被害人詹某丙家中,帮他人向被害人詹某丙追讨债务,陈某、朱某及被告人殷某等人先后对被害人詹某丙实施殴打,致其肋骨骨折,后又将某强行带至武汉市硚口区湘源宾馆内非法控制继续向其索要债务。同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宾馆将被害人詹某丙解救。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殷某在武汉市硚口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殷某在武汉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害人詹某丙的陈述,证人陶某、徐某、詹某甲、詹某乙、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欠条、还款计划,同案人员陈某、朱某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殷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且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先兵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