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姜林花与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花,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姜林花。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94410-0)。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9幢315。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花诉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林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林花承担。审 判 员 方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宁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