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成与被告温治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成,温治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735号被告刘红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治甫,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红成与被告温治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治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成撤回对被告温治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红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泽春人民陪审员 陈 熔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