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特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诉张国平、张艳萍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张国平,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特字第0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负责人刘伶元,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国平,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艳萍,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张国平、张艳萍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与其协商解决好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54.80元,减半收取13977.4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