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履明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经济联合社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履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经济联合社,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西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履明,唐山机车车辆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邓少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罗各庄西。法定代表人:张术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宋春河,越河镇司法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罗各庄西。法定代表人:张术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春河,越河镇司法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西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西街村。负责人:马金杰,职务主任。上诉人邓履明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6元,上诉人邓履明已缓交,不再退还。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孙海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