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710-1号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石一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郡范,经理。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郡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河南省��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仲秋审 判 员 梁培勤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