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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574号原告蒋某甲,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在邳州民政部门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蒋某乙。由于双方草率结合,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打闹,导致矛盾日趋激化,现已分居长达3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胡某辩称:被告和原告夫妻感情还可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邳州市议堂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蒋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年××月××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