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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周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