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少芳与张伟伟、广州范斯拜摩托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芳,张伟伟,广州范斯拜摩托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何德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李少芳,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张伟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广州范斯拜摩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刘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负责人:钟一辉。被告:何德贤,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芳与被告张伟伟、广州范斯拜摩托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何德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少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过程中,原告李少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李少芳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