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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薛恩玲,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恩玲、被告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2013年10月,被告网恋有了外遇,被原告当场抓获后,不思悔改,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数次报警。且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不承担家庭责任,参与赌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6月1日,双方协议���婚,但双方未能办理离婚手续。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的事实。3、保证书2份,证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事实。4、收款收据4份、圈舍建设合同1份、用地申请1份,证明玉门养殖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5、转让协议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6、转让协议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受让养殖场的事实。7、离婚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无共同债务的事实。8、转让协议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事实。9、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给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保证书的事实。10、场地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转让款145万元的事实。11、房屋所有权证书1份,证明原、被告在玉门市新市区有一套160.72平方米楼房的事实。12、武威啤酒厂住宅楼购房协议1份,交款收据8张,证明原、被告在武威啤酒厂有一套97.76平方米楼房的事实。13、房屋所有权证书2份,证明原、被告在武威市凉州区二环西路科技巷有楼房一套、武威市南二环路2号新西凉市场有铺面一间的事实。14、收条复印件6张,证明原、被告在玉门市汽配一条街有铺面房屋一套的事实。15、照片2张,身份证、驾照、养老保险本、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生活了十几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习,不同意离婚。我今年将孩子转到武威来上学,还安排原告和孩子去旅行,不存在不关心孩子的问题,与她人来往是正常关系,离婚协议是原告逼着我签的,现在已经没有效力,养殖场在一个月以前已经出卖,钱基本上还了债务,理财产品60万元是公司的周转金。被告对其辩解理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9、10、11、13、1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是为了还债,对证据12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是婚前财产,对证据15提出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9、10、11、13、14被告无异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8、12被告尽管提出异议,但无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15尽管被告否认,但能够证明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的事实,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下列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于199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3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单某甲,2001年4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单某乙。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在玉门市置有养殖场一所,楼房一套,铺面房屋一套,在武威城区置有楼房二套,铺面一间。2013年10月,被告开始与他人关系暧昧,原、被告因此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6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协议签订后未到相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7月31日,被告将玉门市的养殖场出售,得款14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育有孩子,在共同生活中,��方虽因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改正缺点与不足,加强与原告沟通,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可以继续维持。为利于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忠永人民陪审员  李浩山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