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国平与被执行人胡文革、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国平,胡文革,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季国平,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员。被执行人胡文革,男,1953年2月8日生,汉族,内退干部。被执行人程权,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季国平与胡文革、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权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苏民再提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民再提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被新的法律文书变更,已不产生法律效力,依法应裁定终结(2014)宁民终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张怀建执行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