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大林,合江县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女,生于1967年6月25日,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春梅、人民陪审员刘政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7月29日在合江县榕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6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黄小彬。因夫妻矛盾,被告于1991年私自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二十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林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7月29日在合江县榕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6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黄小彬,现已成年。被告林世泉因夫妻矛盾于199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时间长,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原、被告及子女身份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证人牟玉良(被告林某某的母亲)、董青秀、张政莲的证言以及合江县榕山镇小洋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标准。本案中,被告林某某因夫妻矛盾与1991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联系,原、被告分居时间长,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故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林某某在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泉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原告黄某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政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