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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迟文田与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94号原告迟文田。被告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文田与被告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敏审 判 员  孙媛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