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迟文田与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294号原告迟文田。被告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文田与被告迟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敏审 判 员 孙媛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