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秀凤与王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凤,王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0893号原告黄秀凤,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被告王敬辉,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凤与被告王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秀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秀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