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斯庆布拉格与海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庆布拉格,海日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斯庆布拉格,男,1984年06月05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海日勒图,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斯庆布拉格与被执行人海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斯庆布拉格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关注公众号“”